◎林茂松 律師
一、序言
台日關係正式見諸紀錄者係始自明治四(一八七一)年琉球宮古島的胥吏等六十九人搭船自那霸啟航返鄉途中,因遭暴風雨漂至屏東縣枋山地區沿岸,其中五十四人被原住民殺害,發生「牡丹社事件」。因此,一八七四年四月日本政府派遣西鄉從道率兵二千討伐牡丹社,十月派遣大久保利通與清廷交涉,締結「北京專約」,清廷賠償日本五十萬兩,並間接承認琉球歸屬日本,形成今日局面。至於台南一帶之所以被荷蘭人占領,即源自一六二四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澎湖列島實力占據,明朝興兵交涉,提議荷蘭撤離澎湖移往台灣而來。一六四四年滿清推翻明朝,鄭成功揭櫫反清復明,於一六六一年登陸台灣,翌年驅逐荷蘭勢力離台。鄭家政權經鄭成功、鄭經、鄭克塽三代二十三年,終被清將施琅征服,展開清朝統治,嗣因清朝在甲午戰爭潰敗,而於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締結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讓日本,進入日本治台時期。
二、日本治台留下什麼
台灣「遠見」雜誌二〇〇六年間對二十歲以上成年人一千名為對象進行民調,問「你尊敬的國家」,所獲答案為第一名日本、第二名美國;問「想旅行或移居的國家」,所獲答案亦同;問「想要留學的國家」,所獲答案即為第一名美國、第二名日本。「金車教育基金會」二〇一二年間對於一四二五名高中或大學生為對象,問「你的國際觀」,所獲答案為56.1%認定為最友善國家是日本,美國居次;最不友善國家,87.9%認為是中國,韓國居次。於台灣日常會話中,如談到「日本式」,是指「有規律、守約、不欺騙、可信、有禮貌」等意思。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紀錄,二〇一二年台灣人造訪日本者一五六萬人,日本人造訪台灣者一四九萬人,如依台日人口比例計算,前者足足為後者的五倍。事實上造訪日本的台灣人也是世界第一。
究竟日本治台五十年(一八九五—一九四五),為何能在台灣留下哪樣好形象?一言以蔽之,那是因為他們帶來台灣社會近代化與經濟發展的基礎所使然。馬關條約後二年(一八九七),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局長後藤新平即自夏威夷引進甘蔗製糖,一九〇五年即自德國引進化學肥料,一九二〇年日本技師八田與一以十年歲月建造烏山頭水庫,肥沃了嘉南平原十五萬畝土地,並設計甘蔗、稻、雜穀三年輪作耕法,改善百萬農家生活。舊台北帝大教授磯永吉將台灣稻米在來種改良為蓬萊米,提高台灣稻米品質與產量。
至於建制方面,日本帝國議會特別在一八九六年通過法律第六十三號,賦予台灣總督立法權,俾其制定「律令」施政,而律令第一號便是「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台灣據此設立各級法院,任命法官與檢察官,使台灣正式進入近代化司法體制之林。翌(一八九七)年帝國議會又通過「台灣總督府特別會計法」賦與台灣獨立財政權。繼之總督府在台北設立國語學校,並在台灣各地設立國語傳習所(一八九八年改為公學校),然後陸續在各地創設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最高學府台灣醫學校即在一八九九年創立(後來於一九二八年併入台北帝大)。一八九八年頒布「台灣地籍規則」、「台灣土地調查規則」,一九〇五年頒布「戶籍調查令」。嗣又擘劃財政政策,創設台灣銀行發行貨幣,推行專賣制度等等,當年總督府已達成財政獨立,不賴日本國庫挹注。
三、日本需要認清台灣與中國孰為友孰為敵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蘇關係緊繃,中國急於拉攏日本,恰好田中角榮內閣由於朝日新聞等媒體的煽惑,趁勢推行中日關係正常化,而超前於美中建交,在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與中國建交,而與台灣斷交。是時美國尼克森政權尚未與中國建交,七年後的卡特政權美中始行建交,同時美國國會制定「臺灣關係法(TRA)」明示防衛台灣義務。在中日建交公報對於中國人民共和國主張台灣為其領土不可分之一部、日本僅聲明「十分理解並尊重」,但就台灣的歸屬即聲明「堅持波莰坦宣言第八項的立場」,也就是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日本接受放棄領有權,但於聯合國締結對日和約決定歸屬以前,理論上而言台灣法律地位是未定的,況舊金山對日和約,對台灣歸屬問題亦未有訂定。中華民國於二次大戰是同盟國一分子,而今台澎金馬尚在中華民國統治之下,因此台灣絕不等同中國「台灣省」。
一九七一年,當聯合國亞洲遠東經濟委員會宣布東海海底蘊藏巨量天然氣與石油,中國就片面主張釣魚台列島為其領土,翌年日相田中角榮為建交訪大陸時,曾向周恩來提及釣魚台問題,周以場合不宜為由含糊敷衍,一九七八年鄧小平訪日時,態度不變,據日方田野調查報告,釣魚台島到一九四〇年以前都有日本人百名以上住於該島經營鰹魚干工廠或採集信天翁羽毛,因此也有住民的墳墓。其實,東海(公海)的資源開發,應以周邊相關各國的共同開發最為理想,既可避免糾紛,又可共享利益碩果,一舉兩得。近來中國經常派遣海洋監視艦等干擾釣魚台,但如果中國真正侵犯釣魚台群島,日本當可適用美日安保條約發動美軍協防,日本自衛隊亦將奉總理所發佈「防衛出動命令」實施正當防衛。祇是要取得「出動命令」,其程序非常繁雜,有諸多掣肘,茲簡要列示如下:海上保安廳→總理府事態對處專門委員會→內閣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內閣閣議→國會決議→總理對防衛大臣發佈防衛出動命令。祇要稍有軍事常識的人應都認識哪些程序緩不濟急,錯失良機。現代世界各國幾乎都是授權現場部隊指揮官(ROE),以其判斷定是否使用武器。因此,日本憲法的修訂及國防法制的再整備,對日本而言,似已是刻不容緩的情勢。
四、日本與台灣為命運共同體
中國將連接日本九州、沖繩、台灣、菲律賓、印尼波羅洲這一條線稱為第一島鏈(Anti-acces.Area-dinial;A2AD);而自日本伊豆列島至小笠原列島、關島、塞班島、巴布亞、新幾內亞這一條線稱為第二島鏈。第一島鏈及第二島鏈都像圍繞日本的蜘蛛網。中國為擴張勢力,非得奪取釣魚台列島不可,而台日一衣帶水關係密切,在戰略地理上無法切割,現任首相岸田文雄在二〇一三年一月(時任外相)曾經表明「台灣是重要的伙伴」「我們(台日)共有民主、自由、和平等基本價值觀」等等聲明。如果第一島鏈破裂,對於日本國安及美國遏制中國勢力外擴與維護印太地區軍事、商業、公海航行安全等,必有重大打擊。有鑑於此,日本政府乃於平成十一(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以法律第六十號制訂「關於周邊有事為確保日本和平及安全的措施之法律」(簡稱周邊事態法,下同)。事實上中國近來一再在東海、台海、南海等區域展示武力,威脅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因此日本政府曾宣示台海有事,就等同日本周邊有事,得援用「周邊事態法」支援台灣。該法開宗明義即在第一條訂定,「本法為呼應對我國有直接武力攻擊之虞的事態,於我國周邊地域發生對我國和平及安全有重要影響的事態時,得實施必要的舉措,並訂定其相關的手續及其他要件,俾貢獻『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的有效運用,以確保我國和平及安全」。不過,即使日本政府經過閣議決定,國會承認之後實施必要的對應舉措,據周遭事態法第三條附表(一)(二)列舉實施對應舉措,其種類亦以補給、輸送、修繕與整備、醫療、通訊、空港與港灣業務、基地業務、宿泊、消毒等以及相關役務之提供等為限,至於基本的戰鬥行為,仍由當事國自行負擔。因此,日本政府在實施後方地域支援或搜索救助活動,而執行上列對應舉措,有時候還須要當事國的保護,那是由於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明定「放棄戰爭」所使然;但是實施後方地域支援或搜索救助活動之自衛官,為防衛生命或身體在不得已的情形(指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亦得使用武器(周邊事態法第十一條參照)。
五、結語
台日在歷史地理上有很密切的關係,所謂歷史地理是指運用某地域空間景觀或環境等已經發展的地理學基礎,加以探索分析過去人類集團在此地表上如何組織管理的學問。在此意義之下,台日關係自一八七一年發生牡丹社事件起綿延一五〇多年,迄今,「台灣發生事態就是日本發生事態」的情勢,可謂環環相扣,互相牽動關係相當緊密。尤其是日本治台期間著重於台灣的基礎建設與經濟發展,不像西洋各國對亞洲的殖民統治,僅以剝削亞洲資源為能事。現在台日之間各有二十數單位的地方政府締結姊妹關係;律師界方面,台灣台南、台中、新竹、桃園等律師公會、亦與日本長崎、鹿兒島、岡山、仙台等律師公會締結姊妹關係,凡此等等累積民間的深厚親善關係,日本應傚法美國國會制訂「台灣關係法」,以加強台日間的連結關係,這是台日關係在歷史上的必要選項。